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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解读

日期:2024-08-27 14:46 来源: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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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水利厅起草的《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水利部工作部署。2024年3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科学确定县域统管模式,明确适合本地实际的县域统管运营维护、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税收优惠、跟踪调度、监督考核等推进机制,全面做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工作。水利部在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中要求各地力争2025年前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

    (二)我省工作部署。2024年6月,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复,黑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2023—2035 年)》,要求到2027年,黑龙江省全面实现县域统管,全面构建起由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专业化管护公司(企业)、乡镇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共同参与的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护体系。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厅党组的安排部署,农村水利水电处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水发〔2024〕77号)》形成《方案》初稿,7月16日,将《方案》征求了全省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意见,在黑龙江省水利厅网站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7月26日,将《方案》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和社会特定群体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肇源县连心井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绥滨县乡镇供水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8月5日,农水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9日,政法处对《方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8月20日,将《方案》征求了厅领导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方案》上会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方案》共分4部分,明确了县域统管的目标任务、统管模式、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力争全省县域统管覆盖农村人口占全省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达到40%。到2025年底,全省有农村供水任务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农村供水县域或片区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到2027年底,全省有农村供水任务的县(市、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水平全面提升,实现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全覆盖

    (二)确定县域统管模式和统管主体。综合考虑我省镇村分布、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情况、供水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供需水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等因素,提出了三种县域统管模式。一是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专业化企业模式。在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统一监督指导下,依托一个或多个专业化企业负责县或片区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如绥滨县、抚远市等二是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乡镇专管机构模式。在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统一监督指导下,乡镇专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如通河县、嫩江市等我省大部分县(市、区)三是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专业化企业+乡镇专管机构模式。在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统一监督指导下,依托一个或多个供水管护专业公司乡镇专管机构负责片区、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如望奎县、青冈县等

    (三)相关工作推进保障措施。将县域统管工作纳入本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明确压实三个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等工作措施。

    相关文件: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邹乃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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