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任务实施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24年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计划(9月10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供水发展情况,按照力争2024年底县域统管覆盖农村人口占全市农村供水人口的比例不低于40%的要求,筛选确定2024年底需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县(市、区),于2024年9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2024年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计划。
(二)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9月30日前)。安排县(市、区)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依托现有机构或单独成立新机构等方式明确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及相关职责,专管机构的“三定方案”需明确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三)编制印发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托明确的农村供水工程专管机构,根据县域内乡镇村屯分布、人口规模、当地政府财力、农村供水工程特点及现有运行管理模式等,因地制宜确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编制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于2024年10月31日前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统计表》。
(四)报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完成情况(11月30日前)。列入市级计划应于2024年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县(市、区),务必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完成情况报告,并提交佐证材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完成情况实地复核后,于12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完成情况报告。
二、落实工作责任
省水利厅统筹布置全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做好对市、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做好县域统管工作,复核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印发、专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的构建以及专业化队伍的建设等方面。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制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并报本地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三、强化调度推进
(一)定期进行调度。省水利厅定期调度全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缓慢的县(市、区)采取现场督导、提示等措施推动相关工作。
(二)月报工作进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8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行政区内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在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联系人:省农村水利水电保障中心 任磊 15645117761
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张勇 15045087361
邮 箱:hljssltnsc@163.com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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