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的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省水利厅起草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相关经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了该办法。
2023年5月中旬,启动制定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准备工作,收集国家和其他省份印发的相关政策、法规、办法,6月底前完成了省内、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调查研究工作,7月初形成了《办法》的初稿。7月7日至14日,征求了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省水投集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中心、省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中心等单位意见,并按照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完善。8月8日至15日,征求了厅领导及各处室、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省江河流域管理保护中心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对办法中适用范围、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9月12日至9月25日,通过水利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9日,在政法处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现形成了《办法》(审议稿),11月26日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七部分二十五项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共3条,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及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维修养护原则等三项内容。
第二部分是管理职责,共3条,包括:规定了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水管单位和工程主管部门职责等三项内容。
第三部分是维修养护项目计划,共2条,包括:规定了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要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内容等两项内容。
第四部分是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共11条,包括:明确了项目建设管理原则;维修养护项目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条件;规定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职责;合同管理相关内容;规定了维修养护项目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规定了水管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档案管理和移交要求等十一项内容。
第五部分是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共2条,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主持单位、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明确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单位等两项内容。
第六部分是监督管理,共2条,包括:规定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监督单位,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发现问题整改提出要求等两项内容。
第七部分是附则,共2条,包括办法解释单位和试行日期两部分内容。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19日
关于《黑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解读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试行)》等三项制度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一)《黑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1年11月,水利部印发了《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部对全国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2022年,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人社厅印发《黑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黑建规范〔2022〕7号)规定,2023年开始组织第一批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依据水利部规定,为规范水利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行为,起草了本办法。
(二)《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起草了本办法。
(三)《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开展招标评标工作,起草了本标准。
二、起草过程
《黑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等有关制度。《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参考了《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省等有关制度。《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试行)》主要参考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及吉林省、江西省、上海市等有关制度。2023年11月三项制度全面征求了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及北大荒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等有关意见,在水利厅官网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造价师管理办法和施工评标标准无反馈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收到1条处室反馈意见;同时,组织省内水利招投标专家对施工评标标准进行了座谈研究,收到18条意见。厅政法处进行了公平性竞争及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共收到6条意见(造价师管理办法3条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条意见、施工评标标准1条意见),法律顾问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审查,反馈无意见。以上意见均已采纳。
2024年6月12日,省司法厅备案后对《黑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了审查意见,按照司法厅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征求了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北大荒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及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意见,在水利厅官网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均无意见。政法处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律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黑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共六章,37条。第一章,明确了出台的目的、依据、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定了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提交材料、注销注册情形。第三章,规定了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力、承担的义务及禁止行为。第四章,规定了继续教育目标、内容、时间及形式。第五章,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为附则。
(二)《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40条。第一章,明确了出台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权限、工作职责。第三章,规定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具备条件及施工、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主体资格、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第四章,规定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市场主体行为要求。第五章,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等相关要求。第六章,规定了信用评价的责任主体、有效期、标准和等级。第七章,为附则。
(三)《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试行)》。分为两个标准:《标准一》侧重投标人技术、业绩、信用等综合实力评选,大型水利工程宜采用。《标准二》侧重投标人合理投标报价能力评选。中小型水利工程可自行选择标准一或标准二。两个标准均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第二部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三部分,项目管理机构。第四部分,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第五部分,信用和行为动态评价。第六部分,投标报价。第七部分,招标人自主拟定评审因素。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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