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职责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综合考虑水利工程项目专业性、技术复杂程度、投资规模等因素,对黑龙江省新建大中型水库、新建大中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大型涝区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前期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职责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权限调整范围
(一)新建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省水利厅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审查审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由省水利厅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中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调整权限范围内新建大型水库是指水库总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
(二)新建中型水库工程。由省水利厅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审查审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由工程权属所在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中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新建中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大型涝区治理、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工程权属所在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审查审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工程权属所在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由工程权属所在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中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二、有关要求
(一)实施时限。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于文件印发之日未完成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的项目,请各地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权限重新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文件印发之日前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如批复文件无规定,新建中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水利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水办发〔2020〕60号)要求,由工程所在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单位负责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权限承接工作。各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权限承接工作。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工作,严把前期工作审批质量关。加强人员力量保障,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好项目竣工验收职责。
(三)其他。除本文明确调整的项目类型外,全省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原职责权限推进项目前期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4日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关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职责权限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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