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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日期:2022-08-12 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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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第一款: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2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大坝安全评价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以上(含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3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水闸的安全评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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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黑龙江省水利厅承办:黑龙江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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