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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8-04 09:49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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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分级监管原则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年度频
次上限
检查标准(列明主要文件) 牵头处室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五条
取用水单位 1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
《水利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4〕17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水资管〔2024〕231号)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
《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816-2021)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
《农灌机井取水量计量监测方法》(JJF2182-202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
《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黑财规〔2024〕20号)
水资源处
、节水办
2 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个人 1 《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9号)
《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311号)
《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90号)
《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铁合金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264号)
GB/T18916系列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GB/T42865系列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2022)
水资源处
、节水办
3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根据项目法人的设立主体,按照谁设立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水建设〔2022〕346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办监督〔2023〕194号)
建设处
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处
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根据项目法人的设立主体,按照谁设立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负责。其中,新建大中型水库、大型灌区,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省级负责;新建中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大型涝区治理、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市(地)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1次,
派驻质量监督项目站或监督组检查不设上限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水总〔2020〕3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631.1~SL/T631.4-202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5~SL639-2012)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黑水规发〔2020〕4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黑水发〔2020〕129号)
《关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职责权限的通知》(黑水规发〔2024〕2号)
建设处
6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责,省市县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五条、第九条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第三条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第三条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第三十三条
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企业单位和参与水利工程管理具体事项中涉及的企业单位;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参建单位。 1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水库大坝隐患探测技术规程》(SL/T827-202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T551-2024
《小型水库监测技术规范》(SL/T828-2024)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T794-2020)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T595-2023)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T436-2023)
《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
《水闸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768-2018)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T75-2024)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2014)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2013)
《水闸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技术导则》(SL/T830-2024)
河湖运管处
7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责,省市县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运管〔2023〕135号)
《小型水库监测技术规范》(SL/T828-2024)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SL/T794-2020)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T595-2023)
河湖运管处
8 河道采砂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市县分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
被许可采砂的业主单位 1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湖运管处
9 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河道条例》第五条
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特定活动的实施单位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加强在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湖函〔2024〕2号)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
河湖运管处
10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2〕12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9〕16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336-2025)
《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523-2024)
《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规范》(SL/T446-202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534-202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水土保持处
11 对小水电生态流量和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省级对全省范围内进行抽查;市级,负责市直管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的行政监督检查,并对非市直管的进行抽查。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小水电运行管理单位 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4〕76号)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黑水发〔2022〕28号)
农水处
12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责,省市县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管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市、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412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412号)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2〕309号)
《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工作指南》(办监督函〔2024〕591号)
《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1〕1126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9〕1486号)
《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0〕1114号)
《水利水电工程(调水工程)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调管函〔2023〕1229号)
监督处
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省级对全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抽查,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
监督处
14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设立项目法人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责,省市县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防〔2022〕171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不设上限(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视汛情、旱情开展) 《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办防〔2024〕222号)
《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办防〔2024〕221号)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防〔2019〕207号)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防〔2020〕114号)
《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设〔2024〕16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
防御处
15 对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 1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34-2023)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2022)
《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2015)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15)
《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GB/T51040-2023)
《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防御处
16 水资源调度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批复谁监管的原责,省市县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2022〕193号)
《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技术导则》(SL/T844—2025)
批复的有关调度方案、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
水资源处
17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市县分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T719-2024)
规计处
注:年度频次上限为同一机关,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次数,不包括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实施的检查。多个检查事项,涉及同一类型企业的,各处室应共同开展。

责任编辑:邹乃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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