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黑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将《黑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解读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强化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着力于保护河湖生态健康,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2021年12月,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在保障生态流量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方面,明确提出“要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监管要求”,同时,省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也将小水电站“制定监督检查事项清单”纳入考核评价之中。全国已有12个有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的省份正式出台了省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为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尽快出台《管理办法》是十分的迫切和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国家出台的有关文件《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农水水电便函〔2022〕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估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2〕115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办水电函〔2022〕857号),借鉴其他省份出台的省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加强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相关经验,结合我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工作实际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三十八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分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用语含义四项内容;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分为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实施主体三项内容;第三章为流量核定,分为断面确定、核定依据、核定原则、动态调整、科学评估、重点监控、泄放条件七项内容;第四章为泄放设施,分为规范建设、组织验收、维修养护、检修调度、异常处理、公示要求六项内容;第五章为监测监控,分为设施要求、监测方式、数据报送三项内容;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分为编制方案、建立制度、检查内容、整改要求、协同监管、高位推动、信访处置七项内容;第七章为监督考核,分为考核时段、考核方式、差别处置、分类处置、惩戒措施、激励机制六项内容;第八章为附则,分为解释单位、实施日期两项内容。
征求意见情况,5月4日商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管理办法,回函无意见;5月12日先厅内相关8个处室征求意见;5.19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地)水务局进行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5条,采纳12条意见。综上,征求意见共发出22个涉及的单位、部门及地市,其中相关部门4个,地市10个,部门8个,反馈意见15条,采纳12条意见。
根据第22次厅党组(扩大)会议精神,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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