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解读
水利部办公厅于 2023 年 3 月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 号,以下简称《部规范》),要求各省水利厅依照《部规范》制定本单位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各要素与规范规定内容原则一致,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为深入落实《部规范》要求,明确省市县权责边界,优化办理流程,推动我省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制定了《厅规范》。《厅规范》对比《部规范》主要变化如下。
一、只保留我省水利部门实施的许可事项
《部规范》共30项许可事项,《厅规范》共纳入22项。未纳入8项,其中,仅为水利部事权省市县不实施的有4项(1.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审批、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3.监理工程师注册、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因地域原因未纳入1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因在我省由发改部门实施未纳入1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因“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在国家清单中仅由民政部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我省行政许可梳理的要求,暂时不能纳入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因此不纳入《厅规范》。
二、在设定实施监管依据中增加相关文件
因相关法规文件涉及权力下放、权力运行等内容,《厅规范》设定实施监管依据中增加法规文件12项,《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 号)《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黑发改办字〔2013〕695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10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有关内容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9 号)《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21〕13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 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令第 53 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水发〔2023〕33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
三、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的权力边界
《部规范》无省市县权力边界规定,《厅规范》由职责处室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增加了省市县三级的权力边界。个别许可事项因无相关规范,且历史上未发生审批,权力边界只做出原则上划界,待具备条件后进一步明确。
四、减少了部分事项的申请材料
针对部分长期实施、办理较多、经验成熟的许可事项,《厅规范》在《部规范》的基础上减少了申请材料,共5项许可减少13项材料。
五、个别事项的子项设置与《部规范》不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子项设置仍延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一般变更)”2个子项,未按照《部规范》调整。此项许可只有省本级实施,相对《部规范》的10个子项更加简洁,且多年来能够全面便捷高效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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