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周丨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直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与反有组织犯罪有关的防范、治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客观上影响了打击黑恶势力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的目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主要目的:
一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遏制有组织犯罪活动。
二是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程序。
三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用以保障国家、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是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受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三、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组织以及软暴力的概念。
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行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四、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联系和区别
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发展程度较低。具体而言,恶势力组织不需要具备经济特征,无需具备支持组织开展活动的经济实力;恶势力组织只需三人以上便可构成,组织内的分工无需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暴力性与犯罪次数较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低;恶势力组织的危害性也无需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可将恶势力组织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一阶段,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恶势力组织容易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五、《反有组织犯罪法》在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方面的规定
在案件办理方面,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六、《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七、《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的特殊保护规定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对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在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依法从重处罚。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障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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