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黑建建〔2026〕1号
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有关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省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登记的信息将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登记流程
1.代理机构办理信息登记前,应通过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信息系统(http://112.103.231.221:9002/CAUSER/)办理企业及相关人员数字证书(CA)锁。
2.代理机构应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黑龙江省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持对应CA锁,选择“CA证书登录”方式,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人员)信息库,自行填报完善信息后,登录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办理信息登记业务。
二、登记内容
1.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
3.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4.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登记信息必填项填报不全的,将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登记要求
1.代理机构应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从业人员离职时,按从业人员调离进行操作。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并申请撤销登记。
2.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信息登记前,应先在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信息登记,并确保相关信息已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3.代理机构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业绩信息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共享获取。
4.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从完成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地)住建部门和有关部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代理机构及时登录系统进行登记。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代理机构人员达标情况、从业人员的招标专业能力登记信息真实性动态监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通过“政务系统”标注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推送至“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信息登记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我厅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451-58652055,政策咨询电话:0451-5362860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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