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1158182770@qq.com。2.接收单位:黑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4号;邮政编码:150001。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强化水利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是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本条所称“本级”包括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 水利督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范围和事项 第四条 水利督查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建设与安全运行,节约用水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五条 水利督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六)跨流域调水、供水规划、水量分配; (七)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 (八)水旱灾害防御; (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安全运行、安全生产; (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四)水利扶贫; (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 水利督查工作包括:按照水利部要求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厅领导带队实施的特定飞检,厅监督处按照厅党组工作部署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的综合监督检查,厅机关处室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水利督查重大事项提交厅党组决策、审定。主要包括: (一)水利督查工作重大决策,水利督查重点任务; (二)水利督查规章制度; (三)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和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四)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厅监督处负责水利督查工作的统筹、综合、协调、组织和对水利部的综合报告等。主要包括: (一)组织拟定水利督查制度; (二)统筹综合厅机关各处室的专业监督检查计划,拟定厅年度专业监督检查计划; (三)拟定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四)负责组建、动态管理厅水利督查专家库,为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专家; (五)组织安排特定飞检,牵头组织综合监督检查和水利部监督司要求的专项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经分管监督处的厅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厅党组; (六)对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移交厅相关处室进行处理; (七)受理水利督查异议问题申诉; (八)协调厅相关处室做好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及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等工作,及时向水利部反馈和报告; (九)向厅党组提出水利强监管建议; (十)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 第九条 厅机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编制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厅监督处; (二)组织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水利部对口司局要求的专项监督检查,配合厅监督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适时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同时抄送厅监督处; (五)落实综合监督检查及水利部督查、稽察、检查、调查等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责任追究意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六)向厅党组提出水利强监管建议。 第四章 督查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水利督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水利督查主要采取暗访即“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四不两直”是指督查前不向被督查单位印发通知、不向被督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督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督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厅相关处室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具体督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定;特定飞检方案由涉及的厅相关处室编制,报带队厅领导审定。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依据、督查方法、分组分工、时间安排、技术标准或问题清单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督查方案组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可由水利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督查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人员专业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督查组派出前,由厅监督处或厅相关处室对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督查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督查工作要求等为依据,按有关监督检查办法所规定的问题清单,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开展现场督查。 第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工作现场现场督查时,督查人员应佩戴可通过二维码识别的“黑龙江省水利厅督查”胸牌。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督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督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督查应实行回避制度,未经批准,水利督查人员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八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地记录、保存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对现场发现疑似问题的,可与被督查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九条 现场督查发现的可能危及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隐患,督查组应要求被督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同时上报厅相关处室。 第二十条 督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厅相关处室上报督查报告,报告需经督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认定的依据,问题佐证材料,问题定性分类,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厅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题整改意见,涉及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二条 由厅监督处代厅向督查对象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通知;厅相关处室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对督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水利厅书面申诉。 厅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结果和申诉处理意见经有关厅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后,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根据督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督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对督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市、县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由水利厅党组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其他责任追究,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召集相关处室研究后决定。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由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理的多个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对该地区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现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规定向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督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被督查单位接到水利厅下发的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题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厅相关处室。 第三十一条 督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督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水利厅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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