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森工总局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我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黑水发[2017]42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规定的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调整办法》中的税金税率由11%调整为10%。 2、《调整办法》中的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1调整为1.10,《调整办法》中用到的调整系数1.17均调整为1.16,其他系数不变。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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